巴基斯坦学者:中国人民至上的抗疫措施值得称赞 西方虚假指责充满讽刺******
中国日报网1月4日电日前,巴基斯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哈立德·泰穆尔·阿克拉姆为《中国日报》撰文,文中写道,通过对中国努力和创新性医疗举措的详细分析,可以看出在抗击新冠疫情的斗争中,中国政府不遗余力地维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
新冠疫情扰乱了全球各地经济体的社会经济结构,凸显了医疗辅助人员和和资源的重要性。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也是少数几个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国家之一,并帮助其他国家保持发展,为他们提供新冠病毒疫苗和医疗援助,以遏制新冠病毒的传播。
阿克拉姆表示中国政府富有远见的领导力保护了中国人民免受新冠病毒最严重的影响,为此,中国实施了严格且必要的限制措施,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卫生防疫。中国政府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中国防控基础等因素后,放宽了疫情防控措施。
然而,自疫情开始以来,西方媒体一直声称中国的防疫政策在遏制病毒方面的成功是有限的。一些西方国家在中国放宽限制后对中国展开了敌意宣传,此举充满了讽刺性,因为此前他们曾表示中国没有理由继续严格的限制。
中国在近三年的抗击疫情行动中,优先保护老人和儿童,扩大疫苗接种范围,采取一切必要的病毒预防措施。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抗疫政策仍然是为了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病例数,实施科学、有针对性的疫情防控措施。这样的政策拯救了宝贵的生命,帮助生活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中国帮助许多国家稳定其经济,保护人民免受病毒侵害。由于中国强有力的政策和落实,中国持续为世界提供货物和服务,包括许多国家急需的抗击疫情的商品。因此,西方国家发动反华宣传的努力注定要失败。
文中阿克拉姆进一步提到,在过去近三年里,中国的抗疫政策和预防措施帮助降低了国内的感染风险,这表明严格的防控政策在控制病毒方面是有效的。简而言之,中国一直在加强医疗资源,动员各级医疗机构妥善应对新冠疫情,确保感染病毒的人得到妥善治疗。
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这些挑战,并一直在为保护中国人民免受病毒侵害而不懈努力。因此,任何针对中国的指责,都让我们对西方国家对病毒采取的所谓预防措施、维护经济稳定提出质疑。因此,西方国家不应该指责中国,而是应该与中国合作,共同创造一个没有新冠疫情的世界。
对中国的虚假指控和敌对行为不会影响中国构建全球纽带。相反,它们会暴露出不利于全球和平与安全的力量。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